|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3) 徐行初字第99号 原告贾方钧,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联系地址本市岳阳路320号1108室. 委托代理人鲁宏,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徐家汇警察署,地址本市零陵路8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职务署长. 委托代理人徐志刚,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崔旋,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徐家汇警察署工作人员. 原告贾方钧不服行政强制措施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徐家汇警察署一案,本院于2003年9月8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方钧及其委托代理人鲁宏,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徐家汇警察署法定代表人王志勇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志刚, 崔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2月17日23时许,原告骑自行车经过本市漕溪北路时,被被告的警员进行盘查.由于原告当时未随身携带身份证,警员在未出示执法身份证明的情况下,将原告带至被告处,被扣押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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